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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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教师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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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是提高教学质量与保证教学任务完成的履行者,教育与教学的职能是通过教师实现的。为了不断地提高教学质量,落实我院的办学宗旨,使教学、教育工作的特色化、规范化、制度化及科学化,应大力加强对专职教师的管理。为了加强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为了我院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本学院的专职教师的管理制度制定如下:
    一、新进教师队伍建设
   1、新进教师上岗环节。符合条件应聘的专职教师必须经过法定的应聘程序;被聘的新进专职教师必须重新进行试讲,试讲合格,效果良好者,由同行教师与教研室主任,学院主任和院、处领导评议后,可正式授课。
    2、新进教师上岗要求。新进教师必须经过为期2-3周的有关教态,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培训,经学院院长和教研室主任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同时,上岗前必须完成规定的备课工作量。
    3、设立教师之间的听课制度。鼓励新、老教师之间的相互听课,相互听课的次数应达到每周至少2次,并填写相关的听课表,报学院办公室存档,同时于周二学院内工作会议进行教学研讨。
    二、教学任务的落实
    1、教学计划的实施。凡任课教师都必须根据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教学计划与大纲是教学任务的指令性文件,教师个人无权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教研室主任论证,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2、授课环节的实施。教师应熟悉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把握教材,并结合国家历次职业资格证考试的特点,突出重点并兼顾一般,针对学生实际情况,努力做到因材施教与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教学过程文件——备课笔记的规定
    1、备课工作量要求。学院专职教师,都必须根据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要求,于上课前备课工作量应达到教学任务的2/3,并认真编写备课笔记(教师必须注意备课笔记与教材内容的吻合度),以及填写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教研室,一份自留)。
    2、备课笔记不为的规定。每学期开学前,各教研室主任应认真检查备课情况。凡上课前未备课或未达到要求者,教研室主任应提出批评,并责成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备课任务,若不能按期完成,院长可决定更换教师。
   四、教师授课质量的保证
    1、教师授课要求。授课时要做到语言流畅,板书科学、规范,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无误,判断恰当有说服力,推理具有逻辑性。举例要紧扣主题,贴切、生动,严禁谈论与授课内容无关的话题。保证授课时间内符合大学授课知识容量的要求。
    2、履行教师职责与义务。讲课时要督促学生记好笔记,切实把握好每堂课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管理好课堂纪律,保证课堂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3、做到适合本学院学生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地不断提高。重视教学效果及教学质量的信息反馈,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法,努力做到教学相长。
    4、注重因材施教。满足社会对人才的知识需求,贯彻精讲多练原则,运用启发式教学与案例教学法,提倡课堂讨论并允许学生发表不同意见,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掌握专业理论知识。
    5、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每次练习或作业要认真批改,并做到小结,由此了解学生对授课知识掌握程度,确实做到对学生负责,对课堂教学质量负责的职业良好风范。
    6、教学结果认定。教师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考试命题、监考、阅卷工作、及学生的成绩登录与分析工作。
   五、教学过程的实施
    1、不得迟到、早退,上课和课间时不能在教室内吸烟,上课时不得接、打手机等做其它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2、教师因故不能按计划上课,需要调课或调换教师者,必须经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及履行相关程序后方能执行。
    3、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不得随意停课、串课或找人代课,未经院长和教务处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4、如果教师有例外原因未能上课,应履行事先请假制度,应到系办公室做好备案记录。
    5、教师应同辅导员共同维护课堂秩序,坚持考勤,认真组织各环节教学活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6、大学教师的风范。上课时要讲究教姿教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不允许奇装异服和有损大学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六、科学研究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1、本系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工作,不断学习新知识,将最新科研成果及前沿知识充实到教学内容中去,不断提高授课水平和科研能力。
    2、学院专职教师每年至少要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
    3、学院专职教师必须按时参加系部组织的各项教学研讨活动,并在活动中提出相关的创新思想和理念,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的提高。
   七、教师不为的处理办法。
    1、学生反映或同行听课反馈不合格的教师,经系、部研究后,有权将其责令停课。
    2、对于提出整改的教师3个月后试讲(不得超过6个月),不合格者系、部有权向学院提出辞退或换岗的权利。
    3、本系的专职教师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或于其他院校兼职代课,若一经发现属实,劝其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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