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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方法(试行)(院教字 [2009] 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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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建设良好校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过失,是指在专科、中专教学管理及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教学活动中,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所引起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现象或事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所发生的严重违反教学秩序、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现象或事实。
第四条 石家庄科级信息职业学院在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种类
第五条 以下现象或事实为教学过失:
1、教学环节安排有误,造成教学人员不能到位,影响正常教学计划实施;
2、擅自决定或变更教学活动的内容、人员、时间、地点等;
3、不按要求编写教学活动计划(日历)、讲稿或教案;
4、未经批准,教学活动的实施进度与原教学活动计划(日历)安排有较大差异或变更;
5、由于备课不认真致使教学中出现明显错误;
6、不按教学活动要求布置、披阅学生作业,不按教学活动要求辅导或辅导实验、上机;
7、试卷内容、题量、难度与教学基本要求明显不符;
8、试卷命题、校对出现明显错误、印刷拖延、错发试卷、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9、遗失学生试卷、成绩单,逾期不阅卷、不报送学生考试成绩;
10、由于教学设备管理不善,影响正常教学;
11、在正常的教学过程中,通讯设备出现讯号音响或接听拨打电话。
12、其他违反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现象或事实。
第六条 以下现象或事实为教学事故,并视情节轻重分为一级、二级事故,一级为最重。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污秽内容;
2、学籍管理中逾期不发放或错误发放学生学历证书,由此而引发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或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
3、无故拒绝接受教学或教学管理任务,在教学或管理活动中无故不到岗、不作为;
4、安排调度教学活动有误,导致较大范围缺课、漏考、停课、停考;
5、泄露试卷、试题或在考试阅卷、成绩登录中弄虚作假;
6、漏定或错定教材,擅自订购、发行非教学计划要求的教辅资料;
7、监考人员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按时到岗,在考场内聊天、看报或随意离开考场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8、在监考中对学生的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造成恶劣影响;
9、教学过程管理不善,导致学生伤残或公共财物损失;
10、对学生实行体罚、侮辱、谩骂,侵犯学生人格;
11、发现教学过失和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12、其他严重影响教学不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
第三章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石家庄科级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初步查实认定。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认真核定基本事实,确定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或集体代替,落实到人。主管领导隐瞒本单位的教学过失、教学事故或检查人员发现事故后拖延不报,承担连带责任亦应列为责任人。
第九条 教学过失由教务处处长负责最终审定;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负责最终审定。
第四章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对教学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院级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二级事故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一级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处分、留用查看、解聘或辞退。
第十二条 对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责任人的纪律处分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会同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警告及记过处分报主管院长批准,记大过以上处分由组织人事处报院长办公室,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经决定或批准生效后,以文件形式印发院领导、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人,并记入院存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对造成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而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本年度评优及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十五条 造成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受到纪律处分者,由院长办公会视情节决定下浮工资标准。
第五章 附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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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
编号:

报告人姓名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发生时间:             ;责任人:            
内容(具体现象或事实):
 
 
 
 
 
 
 
受理(接待)人
记录日期:       年 月 日
责任人所在部门认定事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是否属实,依据条款,教学过失或(一/二级)教学事故]
 
 
                               (公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公章) 教务处长: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处意见:
 
 
                         (公章)组织人事处处长: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主管院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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