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您现在的位置: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校园新闻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章程 (2021年12月2日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章程 (2021年12月2日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学院制度,促进学院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学院英文名称为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 College of Shijiazhuang

学院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汇学路2号(石家庄校区)

          河北省灵寿县经济开发区(灵寿校区)

学院网址:http://www.hebkx.com

第三条  学院是由谷志合、王惠安、梁国敬出资举办,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院,主要实施以工科专业为主的普通专科学历教育,面向全国招生,规划办学规模18000人,高中起点普通专科学制2-3年,初中起点普通专科学制5年,初中起点中职教育学制3年。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实施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第四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创新学院的办学理念、体制、机制和模式,建设现代学院制度。

第六条  学院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七条  学院依法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或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9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以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出资人退出机制;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3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参加方能召开。董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一般事项,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和教职工工资方案;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同意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副董事长梁国敬作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为学院行为,学院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董事、院长及学院管理的监督权。监事由党建专职人员和教职工代表3人组成,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董事长、院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学院的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

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运行状况;

(二)对董事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院长执行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工作需要监事可列席董事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

院长的任职条件,执行国家教育部文件要求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院校长任职的条件执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一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经董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提出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方案,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对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七)学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管理职权。

院长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处理上述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副院长2-6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委员会,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一)建立中国共产党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北省教育工作委员会。

(二)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学院党委书记由书记由中共河北省教育工作委员会选派。
    (四)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五)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六)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七)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八)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九)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实行教授治学。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评审教师晋升、初评工作,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3-5年,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教职工代表人数在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三)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方案、办法和重要规章制度。

学院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院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机构。

学院图书、档案、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各方面不同的职能,建立不同的管理模式。

学院积极吸纳社会资源,建立与外界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共建实训基地的新机制和新模式。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

学院成立法律顾问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学院重大事件的听证会;协助学院办理师生员工申诉事项,协助学院处理各种涉法案件及其他矛盾纠纷、争议事项;负责拟定学院有关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对学院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第三十条  学院依据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共青团、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社团,依据各自章程和法律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章 学  生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招生政策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公平获得国家、省、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学业考核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校园环境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助困制度,帮助部分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经济困难的学生自强、自立、奋发成才。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为在规定所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执照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就业和创业。

第四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由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未经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4号令)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院录(聘)用教师、职员与其签订录(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其他工作人员学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录(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录(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录(聘)用合同确定。

第四十四条  学院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并实行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院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五十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五十一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五十二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三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五十四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

第五十五条  学院积极吸纳社会资源,通过技术合作研究、开放,共建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

第五十六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六章  学院资产、财务管理、后勤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院注册资金120万元,其中举办者谷志合出资40万,王惠安出资40万,梁国敬出资40万。

学院举办者对投入的资产拥有所有权。

第五十八条  学院石家庄校区拥有自有产权土地67亩,租赁土地190亩,建筑面积9.6万平方米;灵寿校区拥有产权土地491.89亩;学院规划占地1660余亩,建筑面积70万余平方米,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总值7021万元,图书108万册。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其他合法财产以及收益,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十条  学院资产的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

(三)接受政府的资助;

(四)接受社会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按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并予以公示。

第六十二条  学院办学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六十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从年度净收入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入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建设、维护和设备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四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院办学经费中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5%的职工权益基金和5%的风险保证金确保教职工合法权益,出资人在国家未出台合理回报的政策法规之前,不考虑回报事宜。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帐薄,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六十六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十七条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学院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岗位责任,堵塞管理漏洞,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十条  学院维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变更名称、地点、层次、类别、院长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办学: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及教职工。

第七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包括校舍、场地等,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于举办者的合理回报,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办理,并在举办者中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校徽、校旗、校歌和校庆日制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院董事会审查确定,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并以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布。

本章程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议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冀ICP备1501131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