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您现在的位置: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学生管理 >学生证管理规定
学生证管理规定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身份的证明和标志,每个学生都应当倍加爱护、妥善保管。为了加强我院学生证的管理,维护学生证使用的严肃性,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由学院统一制作学生证。学生证须加盖学院专用钢印、学院公章方能生效。学生证上包括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专业、姓名、性别、学生证号、照片等学生基本信息。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注册,发放学生证。以后每学期注册日,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收集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的学生证方为有效。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填写证件内容、负责初审、送审及学生证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凡假期需乘火车回家的学生,其学生证上的 “乘车区间”一栏到达站名,应填写父母户口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学生乘坐火车往返家庭与学校区间时,凭附有学生“火车票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购票。乘车区间一栏内容填写后不得改动。
第五条 学生证如有遗失,应及时挂失补办。程序如下:
需补办学生证的学生由二级学院统计好后,每月15日到学生处办公室领取、填写《学生证缴费凭条》并到学院财务处缴纳补办费用,凭缴费收据到学生处领取空白学生证,如实填写好信息后到学院办公室加盖钢印及公章。
第六条 学生证内容不得涂改。凡擅自涂改或弄虚作假的,其学生证作废,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因复学、专业变更等、家庭地址变更或非人为因素损坏学生证,由学院审核并出具证明,持原证到学生处申请换发新证。
第八条 学生证不得作为抵押品。学生因毕业、退学、开除等原因离校时,由学生处负责收回学生证;如有遗失,应提交情况说明。
第九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注意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凡发现转借他人使用的,没收学生证并给予通报批评,因转借他人而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凡冒他人名义申请补发学生证或弄虚作假申请使用学生证的,从严处理。多次违反学生证使用规定的,给予一定纪律处分。
第十条 拾到学生证,应立即交至学生处,不得违规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冀ICP备1501131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