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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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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实践的原则
    第一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是接触社会、学习社会、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是一门重要课程。它不同于生产实习,主要包括社会调查、公益劳动、社会服务等。
    第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坚持办实事,作贡献,受教育,长才干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是引导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实际,向工农学习,向实践学习,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培养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的品格,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社会实践的组织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针对年级和专业特点进行安排。一般情况下,一年级学生主要参加社会调查活动,以了解国情、省情为目的,二年级学生主要参加公益劳动,也可适当参加一些知识咨询和科技服务活动。三年级学生重点参加与所学专业有关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五条 活动形式要本着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目前主要围绕以下几种形式进行:
    1、深入城乡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考察。学生按照统一部署或自拟的调查提纲,根据学院统一安排深入社会,调查研究,撰写调查报告。
    2、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由学院统一立项,由专业教师带领完成。持续时间较长的项目,可开辟“大学生工程”,组织多年级、各专业学生联合攻关,力争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参加基层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学生个人可与家乡党、团、行政部门或乡镇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建立长期的技术、信息服务联系,假期回乡可在这些单位挂职锻炼。院、学生处也可组织部分学生到重点地区或单位进行短期挂职锻炼。
    4、参加院外公益劳动。院、学生处组织学生参加一段时间的公益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吃苦精神。
    5、为离退休干部、教师以及部队军烈属开展系列服务活动。
    6、勤工助学。经院、系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院内参加教学辅助管理、后勤服务,自我服务等活动,在院外任家庭教师、组织咨询、一般劳务等。这种活动时间不计入必须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考核时间。
第三章社会实践领导机构
第六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院、学生处统一领导,院团委作为具体组织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活动。
    第七条 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会实践活动编入教学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假期)保证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和质量。由院、学生处统一安排指导教师。
    第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项目的确定应坚持“三批准”原则,即经学生处同意,院团委审核,书面报院领导小组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以此名义承担项目。
第四章基地与经费
    第九条 各系、部都应本着就地就近,互惠互利、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建立社会实践基地。条件具备的,应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学院有权吸收接受实践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有权为其提供科技信息,转让科技成果,帮助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选派高水平的教师担任兼职顾问,指导开发研究。对实践单位中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可授予本人技术职务相当的兼职教师称号。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主要有以下两条渠道解决:
    1、院解决。此款由院团委掌握使用,主要用于社会实践活动的联系工作及学生参加无报酬项目的活动经费。
    2、实践受益单位资助的部分经费。此款由学院、团委各提5%,团总支提10%,作为社会实践活动基金,其余部分由活动牵头部门和活动参加者协商分配,凡参加有报酬项目的活动,不再从学院领取补助。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无报酬项目的活动,其补助由教务处制定办法解决(其活动和实践须经院团委认可)。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成绩计入德、智、体综合测评总成绩。考核工作由系部具体组织。考评等级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依次计分为5,4 ,3,2分,未参加活动者当年不加分。
    第十二条 要对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干部、教师进行考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进行表彰奖励。要把考评结果作为评选优秀教师和干部的依据之一,指导者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实践应与指导实习同样对待,计入工作量。
    第十三条 对因不重视实践活动或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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