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实训处
   
 欢迎光临!
您是本站第

位浏览者
院实训字【2013】第1号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2014-04-23 08:00:00 来源:实训处

院实训字【2013】第1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院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八类物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院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场所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

第四条 对于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院将通过考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学院人、财、物等损失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等有关人员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管理体系

学院成立技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负责具体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主管学院安全保卫工作和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保卫处、实训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有保卫处、实训中心、总务处、使用部门(如医药化工系等)等相关部门等组成。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保卫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保卫处、实训中心、总务处、使用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七条 管理部门分工与职责

1实训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的制度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的审订和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负责对实验室安全存贮、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2使用部门(如医药化工系)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使用,会同总务处负责剧毒品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废气等的处置,保卫处、实训中心配合落实。

3总务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各类许可证的办理并负责采购工作,协助实训中心管理危险化学品仓库,会同使用部门负责剧毒品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废气等的处置,保卫处、实训中心配合落实。

4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存储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及采购、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总务处、使用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工作,组织危化品管理人员的培训,配合实训中心进行安全管理,为实训中心配备灭火器、电子监控等所有有关安全管理的防范设施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合实训中心进行有关管理制度建设。 

第八条 有关部门及人员安全职责

1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别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

3有关领导和部门要按照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有关部门要制定实践教学安全等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学院安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5有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其它储存场所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严加保管。

第十一条 对于剧毒物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取、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双本帐的“六双”管理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学院实训中心、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压缩气体的管理

1气体钢瓶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单独房间或加锁铁柜内)。

2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气体必须分开存放。

3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管理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申购与使用

第十六条 学院总务处负责全院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严禁其它有关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运输,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教学系)应根据实际需要领用危险化学品,领用时应填写“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出库登记表”,详细注明品名、数量和用途,双人签名、双表,领取时需双人领用(其中一人为主管部门危化品管理员,另外一人为实践课教师),由危险化学品主管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其它有关部门领用需首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写清楚使用的用途和数量,经所在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按照以上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出库手续。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2学生因教学、科研需要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实验教师应详细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经实验教师同意后方可使用

3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时,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4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五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并对各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缸(然后按第二十三条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员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送学院规定的废弃化学物品存贮(回收)点。存贮(回收)点附近严禁明火。

第二十三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四条 剧毒品的处置由总务处、使用部门牵头,保卫处、实训中心配合。必须集中收缴、贮存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处置由总务处、使用部门负责,保卫处、实训中心配合。必须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二十六条 学院医院(校医室)及校园内企业单位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应自行依法清运、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技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0一三年七月八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实训处版权所有     
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南端学院路2号    邮编:050091    电话:15369156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