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籍教师的授课内容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侮辱中国文化的内容。
二、外事办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事宜及日常工作管理和考评。
三、外教所用的教学辅助设备由外事办、后勤处、教务处协商解决,并由教务处安排教辅设备的整体使用。
四、为了便于学院管理,学校负责安排英语教师与外教合作教学,负责反映外教的意见、要求,并向外教传达师生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教学建议以及有关问题。英语教师要注意听外教的课并记录他们的主要教学活动,注意收集、整理他们的教学资料和教学方法,以便建立业务档案。
五、外教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须事先向外事办请假,经学院批准后再对课程进行调整并备案。
六、外教应按学校规定的授课内容授课,如举行规定授课内容以外的讲座或其他活动须事先和外事办联系,经学院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七、外教须参加英语组的教学研究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
八、建立外教听课制度,定期检查教案和作业批改,教学态度和效果,并写出书面材料。每学期结束,外籍教师应根据自己的教学实践,写出书面小结或教学经验,记入业务档案,必要时,可出席有关部门组织的教学经验交流会,由外事办负责安排。
九、每学期结束前,学校对外籍教师的工作予以全面的评价,对模范遵守我国法律,工作表现好、教学效果显著的外籍教师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外籍教师承担对学生的英语教学工作,并根据教学需要和学院的实际情况,适当的开展一些课外活动,以培养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确实提高学生听说读写能力和语言的实际运用能力。
外事处
2005年9月15日